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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消费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让江苏爱心消费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爱心消费)发行的预付卡产品适应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爱心商务卡属于江苏爱心消费发行的预付卡产品,是江苏爱心消费以特定的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江苏爱心消费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关于记名卡和不记名卡的定义。

1、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单张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以下,不得提取现金、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为充值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单张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不得提取现金,出售三个月后可赎回、可挂失,长期有效。

3、在办理记名卡赎回业务时应该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客户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付款方式信息等。

4、有效期满后提供延期服务。

第四条 本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按信息存贮介质为磁条卡图形、密码等。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江苏爱心消费”指江苏爱心消费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2、“客户”(包括购卡人和持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本卡及用于消费支付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特约商户”指与江苏爱心消费签约,接受本卡交易的实体商户。

第六条 江苏爱心消费、客户、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购卡规定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客户,均可购买本卡。

第八条 本卡不限定客户一次性购买数量,但根据相关规定,客户在江苏爱心消费营业厅充值激活时,单卡总金额超过1000元(不含)以上,总量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客户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购卡,单位一次性购爱心商务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条 江苏爱心消费将客户的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三章  交易及业务规定

第十一条 客户可凭本卡在与江苏爱心消费签约的特约商户使用范围以本公司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特约商户不再提供发票。

第十二条 基于客户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本卡磁条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使用本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江苏爱心消费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转移。

第十四条 本卡毁损无法交易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可在江苏爱心消费营业厅办理更换,换卡时客户应交纳换卡费。

第十五条 江苏爱心消费为客户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江苏爱心消费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客户继续使用。

(二)免费向客户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交易明细查询服务,并免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渠道,服务网址详见卡背面说明。

(三)江苏爱心消费可以为客户持卡消费组织一些优惠活动,并及时将优惠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优惠活动的具体形式以特约商户现场提供为准。

第十六条 客户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客户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客户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本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 购买本卡须支付手续费,实际购买价格以营业厅公示价格为准。

第十八条 因本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每卡收10元换卡费。

第十九条 爱心消费提供卡片延期服务。卡片过期后由系统自动延续一年有效期,并按到期日余额的10%,最低5元收取延期费用。

第二十条 记名卡提供有偿挂失和赎回服务,挂失手续费10元/卡;赎回手续费为卡内余额的5%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江苏爱心消费的权利

(一)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本卡的,江苏爱心消费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二)因供电、通讯、系统事故等原因导致客户不能正常使用本卡的,江苏爱心消费需要协助客户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江苏爱心消费有权利要求客户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有效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江苏爱心消费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客户本人同意,不得用于与客户办理预付卡业务无关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客户提供本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四)江苏爱心消费应向客户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江苏爱心消费应在收到客户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客户的权利

(一)客户享有按规定使用本卡的权利。

(二)客户有权知悉本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客户对本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交易发生30日内向江苏爱心消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四条客户义务

(一)客户未妥善保管本卡,导致本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二)客户对本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本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三)客户不得在江苏爱心消费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本卡。客户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四)客户应当向江苏爱心消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伪造、变造身份信息或证明文件购买本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江苏爱心消费支付有限公司、参与本卡业务处理的各有关企业、客户均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江苏爱心消费变更本卡章程应当提前30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设计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江苏爱心消费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2年7月1日制定公布,2012年12月31日执行,2015年12月1日修订公布执行,2016年11月25日修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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